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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委(党组)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
发布时间:2012-02-03    来源:莆田市第一医院    阅读:204次

 

    1、认真执行干部队伍"四化"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,坚持任人唯贤,反对任人唯亲。

    2、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,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,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。

    3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(党组)成员到会。对拟任免干部人选,应逐一表决,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。

    4、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(人事)部门负责人,要全面、准确、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。

    5、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,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,暂缓作出决定。

    6、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,须经党委(党组)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。

    7、讨论的干部人选,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,本人必须回避。

    8、不得以书记办公会,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(党组)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。

    9、地(市)、县(市)党委、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,逐步做到由省(区、市)、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,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,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。在全会闭会期间,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,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。

    10、严守纪律,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,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,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   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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